来源: 最后更新:22-11-20 10:08:30
永春县购房补贴
1.申请对象及条件: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学士到我县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或自主创业,在永春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其家庭(以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为一个家庭)在我县无住房且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的,在我县购买首套独立产权商品住宅。
2.补贴标准:博士研究生15万元(不受年龄限制)、硕士研究生10万元、“双一流”建设高校学士5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年和第四年分别发放补贴总额的60%、40%,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第四年补贴发放前已转让或已离开永春的,剩余补贴不再发放)。
3.申报时间:购房补贴分两次申请,首次申请为购置首套独立产权商品住宅后第一年,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向县住建局申请,第二次申请为购房后第4年。
4.申报材料:
(1)《永春县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请表》,表格可到县住建局领取,或通过微信关注“永春人才”小程序,从“下载中心”模块自行下载申请表并打印。
(2)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原件及复印件,带有二维码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一年连续在我县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在我县工作或创业的有关凭证,如劳动(聘用)合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项目合作协议书、任职证明、股权比例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5)首次申请兑现购房补贴的,除提供第(1)(2)(3)(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①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夫妻双方《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②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如果是一次性付全款购买房产的,提供购房全款发票,否则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房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非首次申请兑现购房补贴的,除提供第(1)、(2)、(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房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②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房贷的,提供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审批程序:
(1)购房人持有关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负责审核相关资料;
(2)补贴名单经县住建局局务会研究确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经公示公告有异议并经查属实的,取消申请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兑现相关政策
6.经费保障:所需资金从县财政列支。
7.受理机构:永春县住建局(联系人:郑伯岚,联系电话:0595-2388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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