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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失业保险金具体标准(泰州失业金领取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12-09 02:59:55

导读:泰州市市民缴费不满10年,应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保险金。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泰州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决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具体标准:

  1、缴费不满10年,应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保险金

  2、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应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保险金

  3、缴费20年以上,应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保险金。

  注: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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