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0:58:27
为进一步巩固禁放工作成果,根据《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会议对今年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作以下安排: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凤凰山街道、卧牛山街道、亚父街道、天河街道、半汤街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时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春节期间)。
三、对违规燃放行为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将当事人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从重处罚;处罚一律录入信用共享平台;公职人员一律抄报至市监察委和所在单位;典型案例一律媒体爆光;首名举报一律奖励200元。
各成员继续以“五个常态”开展禁放工作的同时,为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禁放工作,将对查证属实的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首名举报人,由公安机关在一周内予以奖金奖励。具体标准为:举报非法生产的奖励3000元,举报非法储存、运输的奖励2000元,举报非法销售的奖励1000元,举报违规燃放的奖励200元,公安机关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
0551-66273310(城北派出所)
0551-82627273(卧牛派出所)
0551-82312420(朝阳派出所)
0551-82356761(半汤派出所)
美好家园共建共享。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呵护好巢湖的蓝天白云,洁净的空气,人人都是主角、处处都是战场。全体市民要勇做禁放工作的实践者、宣传者和监督者,为把巢湖打造成为优质优良宜居宜业的生态高地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 违规燃放的处罚 ·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宾馆、酒店、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对服务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公民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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