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4-16 05:14:17
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中央、省及省外驻筑国有或集体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驻筑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贵阳市市属国有或集体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队驻筑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下列劳动争议案件:
1.经省、市及省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2.经省、市、区(市、县)及外省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组织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经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5.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6.贵安新区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按《关于明确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函》(黔劳人仲函[2013] 1号)执行。

二,人事争议案件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2.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在该区设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前,暂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
(二)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处理本区(市、县)直机关、各区(市、县)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特殊劳动争议案件按以下规定管辖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或者有两个以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二)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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