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23 02:40:47
(一)生育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此基础上,女职工可再享受《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即一孩再增加产假60天;二孩、三孩再增加产假90天。

即生育一孩享受158天产假,生育二孩、三孩享受18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期间终止妊娠
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产假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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