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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3:46:52

导读:《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同时废止。

  2021年10月23日,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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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2012年6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宁政规字〔2012〕8号)同时废止。


  拓展阅读: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事项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隐名举报但身份能被核实;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

  (四)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且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五)同一举报事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六)举报事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另外:

  1.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提供银行账号等有效电子转账方式。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或者未提供有效电子转账方式的,视为自动放弃。

  2.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标签: 食品安全  南京市  监管部门  事项  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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