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5 12:19:41
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问答
●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本市于2014年12月30日起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哪些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凡是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申请人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申请对象。
●申请A类保障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上(含30岁)。
●申请B类保障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以上(含25岁)。
●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B类保障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3.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以上(含25岁);
5、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6.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在市区无固定工作单位且未取得市区城镇户籍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属于B类保障对象
此类人员不属于B类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到哪去申请,怎么申请
申请人到所在地(居住、户籍、工作单位)房产管理处申请,申请流程:
第一步:领取《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第二步:收入认定审核;第三步:提交资料;第四步:资料复核;第五步:联席会审会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执行新租金标准的原因是什么
为规范住房租金标准,顺应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市物价局、财政局、住建局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参考周边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而制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免对象有哪些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为孤寡老人、重大疾病、见义勇为、重点优抚对象(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是怎么计算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缴纳系数根据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五个档次)(具体详见市价格〔2015〕16号文)。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3年一签,租赁期内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不符合条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桂林市住房保障办咨询电话:2861366
各辖区业务咨询电话:
象山房管处:2895636 叠彩房管处:2611059
七星房管处:5847185 秀峰房管处:2884868,288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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