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8 07:00:37
苏州工业园区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用工的通知》(苏园管〔2020〕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及补贴对象
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为园区企业新引进劳动力,企业与新员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新员工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2月17日至3月10日期间,已完成合同报送备案,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不含补缴);
3.劳动者与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可采用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形式,不含人事代理。
三、补贴标准
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补贴申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引进人员成功就业并缴纳园区社保满3个月后的1个月内,向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奖励申请,经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拨付。
五、其他事项
1.2月17日至3月10日期间,与园区企业、人力资源机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新签的,不享受该政策。
2.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或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列入失信黑名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3.联系方式:园区就管中心林小姐66608252、包小姐66605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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