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7:31:48
政策内容: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时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申领条件: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参照执行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

申报程序: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材料,到镇街社保所办理参保登记,确认保障对象被征地身份,并录入补贴金额,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材料:
(1)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
(2)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
(3)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登记表。
办理渠道: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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