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9 04:19:06
《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故在我省工作的外地户籍员工,原则上享受我省“育儿假”,但不能重复再享受户籍地“育儿假”。
鉴于国家人口政策仅适用于本国公民,故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员工不适用“育儿假”有关规定。
9月29日上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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