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2 01:07:27
许多人喜爱网购进口食品,以为其性价比高,质量可靠。但事实真的如此吗?在司法实践中,进口食品领域是网售食品安全案件的高发区。那么,网购进口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法律问题?消费者又该如何防御?
情景一:无检验检疫合格证的进口奶粉能买吗?
新手妈妈米女士对进口奶粉情有孤钟,经过精挑细选,她在一家网店购买了3罐日本某品牌婴幼儿奶粉。涉案产品的详情页面显示,奶粉产地为日本,适用人群为0至1岁。收到奶粉后,米女士又查询了该产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所购买奶粉的生产企业,甚至产地国都不在名单之列。米女士慌了,请求网店提供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均遭到拒绝,店铺明确表示“奶粉一定没问题,但是你要的这些材料一个也没有。”于是,米女士将该网店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释疑: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店铺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上述涉案产品是奶粉,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光阴等内容。本案中,店铺通过网络销售的涉案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并且该店铺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所以法院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首席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添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在审判实践中,网络售卖进口食品领域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请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
对于食品进口流程,不仅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要严厉掌握,店铺经营者要对进口商、出口代理商的资质与合格证明材料逐一审核查验,而且消费者也要尽量规避相关风险,起码在购买进口食品的时候,知道要查看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并且有查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备案信息的意识。
情景二:能代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燕窝吗?
张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盒即食冰糖燕窝,店铺的产品详情页面显示燕窝为“越南原装正品”,她收到燕窝后发明包装盒上标明产地为越南胡志明市。张女士不放心,去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目前我国仅准许符合相关检验检疫请求的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燕窝进口,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燕窝产品通过正常贸易形式暂不能对华进口。于是,张女士将网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对方辩称,该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释疑:
上述案件中,张女士与店铺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虽然网店辩称越南燕窝是张女士委托代购的,但涉案商品的页面上并未标注,而且在下单当天就从浙江省发货。同时,店铺也未提供证据双方之间订立的是委托合同,因此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2012年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第1712号公告),除另有允许外,名录内物品禁止携带、邮寄进境,其中就包括燕窝。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公告,我国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截至目前,仅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上述案件中,因涉案产品产地为越南,无论店铺以何种方式进口涉案燕窝,均违抗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另外,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防病等特别需要,还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从疫区、核辐射区进口食品的公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明,越来越多店铺或朋友圈违抗此类禁令经营进口食品,赠消费者带来重要隐患。法官提醒,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所有没有合法的来源,消费者不要购买。同时提醒网店,国家对进口食品有着严厉的管理制度,不要以代购等经营模式作为躲藏管理的挡箭牌。
情景三:预包装进口鹅肝酱中文标签不实怎么办?
酷爱法国鹅肝酱的方先生在一家店铺一次性购买了15罐,收货后,他想进一步知道鹅肝酱的进货来源,就对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国内经销商进行查证,发明居然无法查实经销商名称。他以为,鹅肝酱的进货来源一定不靠谱,于是将店铺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释疑:
预包装进口食品中文标签问题非时常见,而且涉诉量很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店铺作为销售者,应当执行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上述案件中,店铺并不知道进口食品的基本知识和产品信息,加贴中文标签的经销商信息又不实,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种情景下,法院认定方先生购买的鹅肝酱存在着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所谓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法中赠出的定义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说到预包装食品标签问题,最常见、也是最易被发明的是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还有一类是漏标的情况,就是进口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营养成分、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最后一类是标注缺点的情况,这种最难被发明。
约摸有人不以为意,以为“不就是个标签嘛,又不影响食用”。其实,标签尤其重要,一方面能让消费者知道到产品资质信息,包括产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知晓产品的配料、保质期、储存及食用主意等重要信息最直观、最有效的途径。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标签违法案件的背后,就是不良商家打着进口食品的幌子售卖“三无”与假冒产品,因此消费者必须要保持警觉。
法官提醒,对于进口商来说,要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对进口商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重点审核,如实记录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或进口批号、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网络平台中的店铺、商家要审查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的资质,详细查验进口食品有无中文标签、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进一步查询进口的食品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食品,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的货物品名、规格、批号是否对应等,惟独把这些问题都查验清晰,才干说是执行了经营者的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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