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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是多少(请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法律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6 10:04:31

导读:请假工资的基数是在请假的期间不发工资,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加班期间的工资是正常的两倍到三倍,如果是休息日加班,费用是正常工作日的两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是正常工作日的三倍。

一、请假工资基数加班工资基数是多少?

休息日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2倍,法定假期的加班费是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工资是劳动报酬,事假是因私事不出勤,自然不应有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1款规定,员工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应当按月薪÷月计薪天数21.75扣除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给病假工资,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自主确定。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怎么计算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员工的加班费用一般是正常工作日的两倍到三倍,员工请假一般是扣除员工的当天的工资费用,还可以按照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等不同方式计算。

标签: 基数  工资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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