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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二审确定以签订协议形式征收违法

来源: 最后更新:24-04-27 10:41:08

导读:征收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依现有证据可知征收方罔顾法定的征收程序,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形式,征收房屋及所在土地

在征地拆迁实践当中,征收方上来就征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被征收人对征收方应该公布何种文件,应该走什么征收程序没有什么概念,注意力全放在了补偿上,当双方谈拢后直接就在协议上签了字。

补偿谈拢了,很多被征收人就以为高枕无忧了,实际上协议签订后征收方迟迟没有履行的情况并不罕见。如到那时,被征收人再想“反悔”便颇费周折了。

拆迁6年仍没完全履行协议补偿安置,原来征收方至今未作出征收决定

2012年,赵女士(化名)和其他几户同征收方签订了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协议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补偿。可直到2018年,周边房价都涨了好几番了,征收方都迟迟没有按照协议履行。与征收方多次沟通无果,赵女士正式委托了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张瑞建主任律师帮助维权。

代理后,张瑞建律师第一时间启动了各项工作,首先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对方并未提供相关信息,原来直到现在,征收方都未依法作出征收决定。

不负当事人所托,律师助力确认以签订协议形式征收违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房屋和土地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但征收方至今也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没有相关征地批文,而是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征收赵女士的房屋,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张律师随即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果,便立刻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我方起诉,律师随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本身属于行政性协议,不等同于征收行为。根据该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并不必然推定出上诉人应自协议签订时间就知晓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及土地是否作出征收的行政行为。上诉人2018年4月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等政府信息,获悉不存在具体的征收行为。2018年10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于是判决撤销原行政裁定,指定市中院继续审理。

二审中,市中院查明事实,认为无论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征收方的回复中,还是在本案审理中,征收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故依现有证据可知征收方罔顾法定的征收程序,仅通过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形式,征收房屋及所在土地,属违法。另,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并未完全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应基于现有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现存争议。

即明律师提醒广大的被征收人

一般来说,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很难操作的,本案中,征收方确实以此作为重要的答辩理由,但经过专业律师的一系列工作,最终成功地确认以签订协议形式征收的行为违法。这一判决,可以展现出律师掌握专业技能的同时所具备的丰富代理经验。

在这里即明律师要着重提醒大家,在实施征收时,征收方都需依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如果没有则违法,拆迁户可以拒绝。如果已经签订协议再想反悔维权,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吃亏的,想要打翻也颇费周折,因此大家要谨慎签字,三思而后行。

标签: 证据  协议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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