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天宁区卫生健康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牵头主管 部门 |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金 |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常财教〔2012〕2号) | 常州市天宁区户籍,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子女死亡又未再生育或领养的年满50周岁的农村居民 | 80元/月,每半年发放,一年两次发放 | 卫生健康局 | 2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 | 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 | 常州市天宁区户籍,独生子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对象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 49—59周岁:伤残对象600元/月,死亡对象700元/月;60周岁以上:伤残对象800元/月,死亡对象900元/月,每季度发放,一年四次发放 | 卫生健康局 | 3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 | 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 | 企业税收地为常州市天宁区,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含终身无子女),2008年1月1日以来未享受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持证人员(2018年1月1日以前企业退休人员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金人员由政府先行垫付,再由政府部门向企业追缴) | 每人3600元,一次性发放 | 卫生健康局 | 4 |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 | 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人口计生委规〔2013〕2号) | 常州市天宁区户籍,子女在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出生,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含终身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和加发5%退休金城镇居民 | 每人3600元,一次性发放 | 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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