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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最新规定(东莞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7 10:30:10

导读:2月8日,东莞市教育局印发了《东莞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要加大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包括落实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扶持、保障教师待遇、加强保教帮扶等4方面的内容。

东莞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教基〔2022〕1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引导和扶持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构建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2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条件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具体条件如下: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收费合理合规。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等级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并在一定时期内(1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经费账,分类独立核算,不得营利。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保教费收入全部存入幼儿园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工资。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个人工资不低于市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试用期教师除外)。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开办后直接由市教育局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其他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原则上于每年5月20日前提交认定申请,一经认定有效期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填写《东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连同所需提交材料向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市属幼儿园直接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二)镇街(园区)审核、公示。由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等部门严格对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组织人员对申请幼儿园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将通过审核的幼儿园名单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和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 6月15日前由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市属幼儿园的申请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属幼儿园名单在东莞教育网和提出申请的幼儿园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街(园区)教育部门分别备存。

  (四)市核准、认定。市教育局对各镇街(园区)的审核情况进一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正式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名单、等级和保教费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通过东莞教育网、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备案,并在全国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镇街(园区)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园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

  (二)加大财政扶持

  1.落实办园经费。市属公办园和镇街(园区)公办园由其办学单位给予经费保障,办学经费按办学主体分别列入市、镇街(园区)两级财政预算解决。

  2.实施财政补助。对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基本补助和教师达标奖补。

  (1)关于基本补助

  ①标准:按要求参照全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镇街(园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镇街(园区)辖区内的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补助所需经费由属地镇街(园区)财政全额负担,纳入镇街(园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②条件:须依法规范办学,开办超过一年的,上一年度教育检查结果为“合格”。

  ③程序:由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根据拨款标准和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学生人数制定财政预算,经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同意后,于每年8月前拨付到相关幼儿园。要加强对当年8月后新增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结合实际及时追加经费。

  (2)关于教师达标奖补

  ①标准:教师达标奖补标准为2万元/班/年,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②申报条件:申报“教师达标奖补”的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符合“基本补助”申报条件的基础上,每班须配有两教一保(不含实习生),全园专任教师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的比例(含在读)须达到98%以上,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须达到80%以上。

  ③申报程序:

  a.以自愿为原则,由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幼儿园进行申报。市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

  b.审核、公示及上报

  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对照申报条件,对幼儿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验证申报幼儿园的专任教师大专(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在读情况)和教师资格证书,并加具验证审核意见。市属幼儿园的验证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申报幼儿园将《申报表》、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将辖区幼儿园申报奖补情况在本园和本镇街教育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市属幼儿园的申报情况在本园和东莞教育网公示。

  每年8月10日前,各镇街(园区)教育管理中心按要求将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园材料上报市教育局。

  c.市相关部门审核。市教育局审核后,确定各幼儿园的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审核。

  d.资金拨付。市教育局按程序核拨资金到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和市属幼儿园,镇街(园区)财政分局收到资金后按程序年内拨付到相关幼儿园。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增添设施设备和开展教科研等方面,其中不少于60%用于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确保在原基础上普遍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市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试用期除外)。

  3.实施学前资助。落实学前资助制度,按标准资助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三)保障教师待遇。市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和经济发展实际,参照本地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做到与镇街(园区)公办中小学编外教师同工同酬,推动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与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相当。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当年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4%的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增加待遇保障。鼓励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市财政按照《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实施从教津贴,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四)加强保教帮扶。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优先吸纳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组建教育集团,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结对活动,指导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组织教研人员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帮扶,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幼儿园协同发展、派驻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四、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建设规划。各镇街(园区)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的布局,以就近入园为原则,努力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区域全覆盖。同时,鼓励镇街(园区)探索村建镇办、与第三方教育集团合作办学等方式,多元化筹措资金,继续举办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扶持村(社区)举办集体办幼儿园,引导新开办民办幼儿园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求。

  (二)加强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工作,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通过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发放各类奖补,激励支持普惠性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逐步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三)加强教师管理。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

  (四)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要设立补助经费专用科目,对补助经费实行按经济分类科目核算,专款专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五)加强社会监督。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政府网站和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满意度测评等措施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监查,督促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六)加强部门统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各级扶持普惠性幼儿园有关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1.市教育局要指导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核准、认定和日常质量监管工作。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按要求严格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审核和公示,并配合镇街(园区)财政部门做好普惠性幼儿园补助经费的拨付工作。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的指导和监管。

  2.市、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要落实普惠性幼儿园扶持资金和拨付工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财务监督检查。

  3.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公办(集体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市、镇街(园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幼儿园日常收费监管,督促幼儿园按照标准收费,按要求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加强退出管理。除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外,其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有意退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提前一年按管理的隶属关系向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或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市、镇街(园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过程性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在有效期内提费的,不得超过最高收费标准。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挪用专项资金或抽逃资金等严重违规办园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扶持政策,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务管理混乱、挪用专项资金或抽逃资金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对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幼儿园举办者,取消在我市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格,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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