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03 11:20:09
一、基本要求
(1)为确保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录取工作统一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所有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均不得确认录取新生,不得提前收取任何费用。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保为本地区所辖小学每个毕业生安排对口公办初中的一个学位。学生不在对口初中就读,可按规定选择民办初中或公办特色初中(项目)。
(3)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和办法,通过统一的招生平台进行招生和录取工作。
(4)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同一举办者的学校间应首先满足其小学毕业生的直升需求,如果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余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体育、艺术、女子特色学校和超常教育实验项目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进行相关术科测评,但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
(5)市教育局成立市区初中招生办公室,负责对市区初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各校充分利用统一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小升初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检查监督。
(6)市区民办小学毕业生要求升入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公办初中就读的,由市区初中招生办公室安排对口入学。
二、具体安排
1、5月23日-25日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同一举办者的学校间完成初中直升工作,学生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http://ywjy.wxeic .cn)填报直升志愿,选择直升的学生不能再报名其他民办初中或公办特色初中(项目),填报截止后不得更改或取消。
2、5月26日-27日
有意愿报名市区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的市区小学毕业生在平台上进行个人信息校核。在外地就读小学的无锡市区户籍应届毕业生,如要报名市区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须在平台上进行个人信息新增并同步上传户籍材料。截止后不再接受个人信息新增或修改。
报名市属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学生拥有市区户籍或市区小学学籍。报名区属民办初中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学生拥有该区户籍或该区小学学籍。所有报名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平台上根据户籍或学籍情况确定所在区域。
3、5月30日-6月3日
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接受学生报名,每人最多只能填报1所民办初中或公办特色初中(项目)。
双胞胎或多胞胎家庭子女如果报名同一所民办初中的,家长可以申请用一个报名号绑定参与电脑派位,如不申请,则按照一人一号规则进行电脑派位,派位结果只对本人有效。(申请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市民中心12号楼教育惠民中心窗口,申请时间:5月30日-6月2日,随带材料: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市属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5月30日-6月3日接受市区学生报名,截止后锁定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或取消。
区属民办初中5月30日-6月1日只接受本区内学生报名,截止后锁定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或取消。区属民办初中如果区内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该学校报名结束;如果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则报名学生全部录取,经市教育局批准后于6月2日-3日接受市区其他学生报名,经补报名后如果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则在补报名人数中电脑派位;如果补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则全部录取。
4、6月7日-8日
对报名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家长需要在招生平台上传户籍信息,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取消报名资格。
5、6月18日-19日
公办特色初中(项目)(湖滨中学、第一女子中学、梁溪中学、天一中学超常教育实验项目)进行术科测评。
6、6月20日-21日
各小学组织毕业考试。
7、6月24日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电脑派位。
8、6月25日-26日
各民办初中和公办特色初中(项目)录取。未被录取的学生由市区初中招生办公室安排对口入学。
9、7月15日前
完成初中招生工作。
▶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无锡市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1 号)执行。入学条件调整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统筹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锡教基发〔2022〕3号)精神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精神办理。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办理。
5.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市教育局、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6.市区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太湖人才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锡人才办〔2019〕9号)和《关于保障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的若干举措》(锡人才办〔2020〕7号)精神办理。
7.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学〔2006〕215号)精神办理。
8.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落户在市人才市场的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9.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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