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02 09:22:40
报考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 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 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 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 年(即:取得相关
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6 年;取得相关专业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 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 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
学岗位工作满1 年)。
(六)大专以上学历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以及报考条件相关说明见附件 1。
(七)中专学历报考人员,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 号)要求的,相关专业与药学、中药学专业都执行过渡期政策: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 年可报考全科;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可报2 个科目。在2020 年12 月31 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
以后学历报考的,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脱产学习时间除外)。
各地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见附件2。
附件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一、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根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其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 年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报考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符合原34号文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免考两科条件的,在2020 年12 月31 日前可继续按免考两科申请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 号文规定执行,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在过渡期之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也就不能按免考两科的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
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专学历应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 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三、“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 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 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四、“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参照《关于发布2015 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 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
五、“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六、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 月 31 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符合原34 号文要求的中专学历报考人员以及参加2018 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且有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不包括免两科的考生),可累计参加工作开始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七、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附件2:各地报考条件咨询电话
地区 | 咨询电话 |
省直 | 0571-87615265、0571-85785579 |
杭州 | 0571-88231003、0571-85066936 |
宁波 | 0574-89189839 |
温州 | 0577-89662522 |
绍兴 | 0575-85338799 |
湖州 | 0572-2132918 |
嘉兴 | 0573-83689050,0573-83689087 |
金华 | 0579-82181611 |
衢州 | 0570-3047417 |
台州 | 0576-88552710 |
丽水 | 0578-2292805 |
舟山 | 0580-8111819 |
义乌 | 0579-85536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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