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6:26:23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宁静的教学环境和校园氛围,确保中小学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四川省教育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厅字〔2019〕54号)精神,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内容如下:
1.未经县级以上党委审批,不得开展以中小学校和教师为对象的各类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活动。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中,能使用电子档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文档。
2.严格规范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基地、训练营、智慧学校等创建活动,精简活动流程,减少活动频次。群团组织、社会团体、教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面向中小学校开展评比创建活动。
3.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组织开展对各类示范学校、特色学校、智慧学校等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应严格控制相关活动频次,同一所中小学校每学年承担参观、学习、考察活动任务原则上不超过2次。
4.开展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禁毒防艾、乡村振兴等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次,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5.开展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上街执勤或从事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次。
6.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参与防灾减灾、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工作,将安全生产要求融入学校日常管理和教学过程,不得多头布置、重复安排。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中小学校和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7.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进校园教育宣传活动。严格执行进校园活动审核认定制度,每学年省级层面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市级及以下布置开展进校园活动不超过3项。
8.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社区建设相关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停课、派师生、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赛事等活动。
9.不得向中小学校摊派庆典、招商、拆迁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
10.不得在中小学校园内发布商业广告或以任何方式开展商业活动。
11.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各类报表填报、信息采集工作;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未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备案,不得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
12.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提升基本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水平,推进数据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实现共事共用;有关职能部门要整合内部行文,不得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上报数据及多头填写表格。
13.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不得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各类调查、调研活动。
14.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与和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APP(应用程序)网络调查、测评、答题、投票等活动。不得简单以是否留痕作为评判中小学校和教师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
15.建立抽调借用教师审批备案制度,禁止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不得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16.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参加未纳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线上、线下培训和教研活动。未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不得向教师摊派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
17.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教师减负工作,对照减负措施开展集中清理,对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社会事务进校园及相关报表填写大幅精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管理更加规范。
18.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规定将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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