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7 09:42:34
在泉州市就读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升学
A.招生对象与招生办法
一是学生父(母)已在辖区内购房。报名时提供《房产证》(含《不动产权证书》、经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及《户口簿》。
二是学生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报名时提供以辖区企业员工名义缴交的社保缴费凭证及《户口簿》。
三是学生父(母)在我市取得《居住证》。报名时提供《居住证》《劳动合同书》(或工商户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等)和《户口簿》。
四是“积分优待对象”子女要求选择中学入学优待政策的前200名,可与父(母)务工地和《居住证》所在地一致的镇(街道)户籍人口同等参加晋江一中、养正中学(新校区)、泉州五中桥南校区等派位招生,或可在落户镇(街道)任何一所公办初中校申请入学(不含晋江一中、养正中学新校区、泉州五中桥南校区等),每所学校按申请人积分情况接收本部分学生不超过10人;因名额限制未能在申请学校就读的,按“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服务区学校入学〔报名时提供积分办出具的“积分优待对象”排名证明、《户口簿》和《积分优待对象入学申请表》,到落户镇(街道)教委(育)办申请入学,由教委(育)办按个人意愿和排名顺序安排到申请中学或服务区中学入学〕。
B.招生工作要求
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入学,要根据家长《居住证》所在地在《初招表》相应栏目填写升学意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招领导组根据父母《居住证》所在地和学校容量统筹安排学生到相应中学就读。
一是严把入学条件关。来晋务工人员子女与我市户籍学生须同等遵守招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办学校应及时劝其返回户籍地升学报名,可不予招收入学。
a.未能在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提供社保缴费凭证、《居住证》、《劳动合同书》等有效证件或证件办理时间晚于本文规定的“入学证件办理时间”者;
b.提供假证件、借用他人证件者;
c.父母在周边县(市、区)务工的来晋务工人员子女;
d.故意隐瞒就学经历,不办理正式转学手续,不提供正确的全国电子学籍信息的;
e.错过学校规定报名时间且事先未向学校提出申请的。
二是办学容量压力特别巨大的镇(街道),当学位不足时,实行分类招生。对符合条件但未能派到学位者可由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初招领导组报市教育局协调至邻近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升学。
三是来晋务工人员子女要求回户籍地中学就读的,各教委(育)办要为其提供学历证明。
四是推行凭社保入学政策。青阳、梅岭街道、安海镇和达标高中完中校初中部等资源相对紧张的学校,继续推行凭“社保缴费凭证”入学政策;其他公办学校推行凭“社保缴费凭证”优先入学政策。
五是因居住、务工地变动,父母双方均不在晋江务工和居住达半年以上的,学校可引导务工人员子女到其父母居住和务工地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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