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0 12:09:23
关于贯彻落实新调整生育假期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全面落实《实施方案》调整符合政策生育的女方产假、男方陪护假、夫妻共同育儿假及独生子女父母照护假相关待遇,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新调整生育假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方产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原规定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延长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的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可以叠加享受。
二、男方护理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护理假。男方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三、夫妻共同育儿假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每年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育儿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计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夫妻双方每12个月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
四、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护理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父母护理假应当在当年内享受,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次享受。独生子女享受父母护理假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父母身份证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资料。
以上按规定享有的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按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新调整的女职工产假158天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相关待遇。全市各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实施方案》精神,按规定落实新调整的生育假期及相关待遇。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指导,做好政策解释衔接,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稳妥落地实施。
(二)合理安排相关假期。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和落实职工生育假期规定,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职工相关假期使用的流程和规则,鼓励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之间,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等办法依法合理安排相关假期,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假期使用方式。
(三)切实做好权益保障。各县区、功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对执行职工生育假期情况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连云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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