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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居民身份证申领及发放政策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1-19 09:39:19

导读:各位需要在连云港市申领身份证的伙伴看这里,连云港本地宝为您整理了相关政策规定,详见本文。

  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

  第一百六十三条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以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带领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全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全市通办。

  第一百六十五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登记信息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公民,因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对于省内跨市的,可以在本市任意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不再提交就业、就学、居住等其他证明材料;对于跨省的,可以到本市设立的全国异地身份证受理点申请,根据公安部规定要求,申请人仍应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在公安网上核查的不需提供,不能网上核查的由受理点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留存。

  不予异地受理的三种情形: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相片与户籍信息系统登记不一致的,以及省级数据库查询不到历史证件信息的;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人像比对未通过且指纹核验未通过的;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以及有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国家机关证件等行为的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公民申领。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验居民户口簿;换、补领的,应交验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居住证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未满16周岁人员申、换、补领身份证,应由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监护人应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同户登记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确实无法提供的由相关监护人签写书面声明),共同拍摄现场照片确认即可,无需提供带相片的证明材料。已满16周岁人员首次申领,有监护人陪同办理的,参照未满16周岁人员操作流程办理;无监护人陪同办理的,应提交学生证、学籍卡、毕业证等带有图像信息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户籍派出所受理。户籍派出所在受理居民申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时,应核验申领人的户口簿,核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居民登记信息,重点核对新采集的相片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的历史相片,或申领人提供的证件中的相片是否属同一人。对无法认定或本人不能提供带相片能证明申领人身份证件的,由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受理。

  对长期卧病在床人员、行动不便老人等特殊群体,户籍地户籍派出所在本市范围内提供预约上门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为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开设“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等服务,在最短时间内制发证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用证需求。

  (三)采集二代证人像信息、指纹信息和通讯联络信息。按江苏省公安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点工作标准》规定执行,数字照片符合公安部技术标准。指纹信息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户籍派出所收取制证工本费。

  收费后应当开具统一的工本费收据。户籍派出所对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到指定银行专户。

  (五)户籍派出所合成制证信息。

  (六)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登记表》,由申领人、监护人或被委托人人对表内项目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监护人、被委托人应同时留签本人公民身份号码和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领证日期和地点。

  (七)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

  1. 县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审核签发。

  2. 县级公安机关应在户籍派出所制证信息合成后当日内完成对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

  3.数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新采集照片和系统中历史照片的比对;新采集照片是否符合标准;照片与性别的判断;住址信息是否符合规范;申领原因、制证类型是否填写准确等。

  4.审核操作人员要逐人逐条对制证信息数据进行审核签发。发现制证数据存在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杜绝不合格数据进入下一环节。在新采集照片与历史照片比对时,发现两者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户籍派出所进行复核。

  5.在对制证信息数据审核签发前,申领人户口已迁出的,应停止签发,并将该条制证信息退回户籍派出所作撤销处理。

  6.每日要适时查询并督促和指导户籍派出所及时正确处理质量回馈信息。

  (八)市级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所审核检查

  1.每天实时对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进行逐条审核检查;

  2.对每日上传的数据及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3.对省公安厅质量回馈数据分别不同情况通知、指导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九)证件下发。市级公安机关自领到证件的次日起,2日内完成分拣,并将证件发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领证通知后2日内将证件发放到户籍派出所。户籍派出所领回证件后2日内完成校验、到达处理,并及时通知公民领取。

  户籍派出所在发放证件时,应请领证人仔细核对身份证项目,确认无误后在登记表上签名,并凭领取凭据、领证人(代领人)居民身份证领取证件,对换证的,同时收回原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

  (一)公民在申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暂不受理外省户籍人员临时身份证业务)。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户籍派出所审验《居民户口簿》、申领人办证情况后,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

  (三)县级公安机关审核《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表》和办证系统信息无误后,跨市异地证不超过3日,本市证不超过2日,群众确实急用的力争做到当场制发。

  (四)公民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到受理地户籍派出所直接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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