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18 12:18:51
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计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育儿假应如何请休(如何计算?能不能叠加、可不可以拆分)?
(1)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
(2)《计生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3)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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