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22 02:21:54
长宁区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咨询受理工作将于2月27日启动。
申请时间:
咨询期:2023年2月27日-3月3日(双休日除外)
受理期:2023年3月5日-3月17日(双休日除外)
服务时间:9:00-11:00;14:00-16:00(周一至周五)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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