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23 08:50:25
2023年度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2023淳公租字第001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淳安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关于调整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审核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优化公租房分配机制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将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228元/年;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5228元/年;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上述 三 类群体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1辆或车辆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原有车辆转让(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
(四)申请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房源情况
房源主要分布于风暴巷、圆梦家苑等小区,具体的房源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通告为准。
三、租期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其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标准为:低保家庭按12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8元/平方米·月。
四、申请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通过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
2.审核公示。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人社局、规资局、公安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六、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按配租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分批次进行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不少于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公开选房通告将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上发布。
七、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县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县住建局不再批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八、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资格审核: 县住建局住保中心(千岛湖镇环湖北路221号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0571-64831439。
选房配租: 县建设集团保障房公司(千岛湖镇环湖北路221号办公楼一楼),咨询电话:0571-64815879。
附件:
1.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手机端)
2.公租房申请操作指南(电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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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端操作指南
电脑端操作指南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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