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24 01:37:12
南京户籍办理条件:
无房家庭须在原有本市户籍、家庭名下无自有住房的条件下,增加如下两条认定标准——
1、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包括房屋赠予、房产交易转让(含份额交易)、通过司法途径转移的房产等均纳入交易记录或登记信息。
2、购房证明开具之日前1年内在南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对于无法提供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非南京户籍办理条件:点击查看
相关消息:购房证明实行唯一编码电子证明
购房证明申请审核通过的,购房证明系统自动生成购房证明编号和二维码,申请人登录“我的南京”手机APP可持电子或纸质购房证明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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