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15 01:23:13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及期限
年龄在20-28周岁、无就业经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大学生);16至35周岁失业青年(含距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的在校中职、技校类学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见习学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困难家庭见习学员见习后未能就业的,经批准可再次见习,但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就业见习管理
(一)就业见习备案制度。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就业见习的单位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其签订《南通市通州区就业见习单位备案协议》,协议期一般为两年。就业见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更改。申请就业见习的青年可与经签协备案的就业见习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也可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
(二)就业见习岗位计划申报制度。就业见习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用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确定下一年度见习岗位计划人数,并按要求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表》,经审核后,核定最终见习岗位人数。核定依据以该见习单位近2年来见习学员留用情况,结合岗位质量、企业规模以及日常管理等综合因素,具体留用率核定标准如下:
(1)见习人员留用率>50%的,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岗位人数可在上年度核定的见习岗位人数基础上上浮10%-30%;
(2)30%<见习留用率≤5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
(3)10%≤见习留用率≤3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且对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岗位人数需求数量核减30%-50%;
(4)见习留用率<10%的,申请见习岗位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核定见习岗位人数,且原则上对见习基地申报的见习岗位人数需求数量核减50%-80%;持续两年见习留用率小于10%的,取消见习基地备案资质。
(三)就业见习过程管理制度。为确保就业见习规范运行,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对就业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合理性、老师配备情况、见习工作台帐、见习成效、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和人身意外险办理情况等。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中止就业见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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