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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办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1 03:03:06

导读:宁夏婚姻登记“跨省通办”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受理范围、证件要求、配合内容和离婚登记注意事项等,详见正文!

  1.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的受理范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仅限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2个事项,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此类事项的“跨省通办”。

  2.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涉及的法规调整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即,将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将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整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交的证件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调整后,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但要出具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还应当出具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举个例子,男方的户籍在宁夏、女方的户籍在湖南,他们中的一方或双方长期在北京工作生活,一方持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发放的居住证,如果选择在北京市任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则需要提交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一方持有的有效居住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第一批试点地区经验,这次试点进一步放宽了使用居住证的范围,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一方或双方户籍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4.在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过程中,婚姻当事人需要配合的内容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户籍人口,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

  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要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而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为提高“跨省通办”的效率,避免人员聚集,避免当事人来回奔走,试点地区基本都开通了网上预约系统,建议当事人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提前在网上预约;办理婚姻登记时,如实填写本人身份信息和婚姻状况,以免因信息不实无法办理。

  5.“跨省通办”离婚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离婚在哪里申请就在哪里办理,即当事人不能同时在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当事人在第一次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标签: 婚姻登记  当事人  试点  跨省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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