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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哪些情况会被注销户口(南京户口强制迁出新政)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2 05:15:55

导读:死亡、失踪、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等人群需要注销户口。

  死亡、失踪注销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

  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应将其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持省公安厅或者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通过自行取得香港、澳门永久居民身份的,凭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持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应当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标签: 户口  公安机关  户口簿  通知书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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