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0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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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生
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不满6周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新生儿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非婚生子女(不满6周岁)随母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但登记姓名选取父亲姓氏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子女(不满6周岁)随父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父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需为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内登记单位出具)。
父母离异子女的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子女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不满6周岁),父母已离婚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落户方出生登记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也可持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华侨子女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对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另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准予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同时查核夫妻双方出入境记录证实国内生育
3.对父、母为华侨的,提供有效中国护照以及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证明材料;对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外国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涉及外国永久居留权证明、外国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我市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父母《结婚证》;涉及外国结婚证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子女未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声明;
6.在本市的(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对于6周岁及以上大龄儿童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由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并进行人像、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国外出生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公民,其在国外生育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入境后,可以由父亲或母亲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国外出生户口登记承诺书》;
2.父母《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及子女持有的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5.父母《结婚证》;
6.在国外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
国外相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结(离)婚证件等手续,须由我国驻登记国家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在国外未做中文翻译的,须提供我市具有翻译资质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殊情形:
1. 对于6周岁及以上大龄儿童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由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并进行人像、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2.父母一方为外国人的,提供本人护照或国外身份证件及我市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对生父母离婚的,应当随有抚养权的一方父亲或母亲落户;须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
4.国外出生子女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非婚生子女随父亲落户的,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子女随母落户但登记姓名选取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华侨子女国外出生户口登记:
受理条件:
本人出生在外国且具有中国国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为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户口已注销的华侨,回国后准予在本市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以及本市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未经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的,提供我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本人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父母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国护照或出入境证件;
4.本人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5.(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对于6周岁及以上大龄儿童申报出生登记落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由民警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形成书面材料,制作3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并进行人像、DNA打拐比对排除后,报分局审核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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