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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死亡户口注销材料(南京死亡户口注销材料清单)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9 01:24:12

导读: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等办理户口注销;未按规定销户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材料直接注销。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村)委会工作人员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

  ☞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在户口登记地以外死亡的,死亡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区级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接到本地公民死亡证明后,应当通知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办理中心按规定注销户口。

  ☞公民在境外死亡的,死者亲属须持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翻译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死者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人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亲属持国内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人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南京哪些情况会被注销户口

标签: 公民  户口  公安机关  死者  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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