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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停止情况一览

来源: 最后更新:23-07-28 10:37:54

导读: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丧失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 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 一 ) 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就业或参军的;

  ( 三 )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 四 )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 五 ) 死亡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条件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 )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三 )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 四 )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五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 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 六 )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 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 七 )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 姐妹未满 18 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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