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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附南昌退回途径

来源: 最后更新:23-08-09 02:12:47

导读: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退休、死亡、服刑,以及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需要退回。

  哪些情形需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附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途径

  (一)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需退回情况(情形)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应在重新就业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退休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办理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待遇;未及时报停导致同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家属应在当月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停;未及时报停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服刑

  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服刑的,本人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多领的失业保险待遇。

  5、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

  a、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同时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应及时退回非最后参保地领取的待遇;

  b、经核实,属于多领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失业保险待遇。

  (二)南昌失业保险待遇退回途径

  户名:南昌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开户: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珠江路支行

  账号:791904717100606

  注意事项:请在退款时,备注栏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退回待遇时,如含有价格临时补贴的费用,请将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费用分两笔退回。

  咨询电话:0791-86702176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北大道369号人社大厦一楼C106

  根据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联合打击骗取失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洪人社发〔2023〕80号)文件规定,如有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

  经告知后仍拒不退回的,由公安、人社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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