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11 05:28:44
青海高考资格审核特殊考生审核要求
(一)考生父亲(或母亲)从省外调动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在编人员,在提供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或市、州政府同意调入的会议纪要、调入批复等相关文件材料,本人及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子女在我省办理了学籍登记的,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参与省内外普通高校的录取。
(二)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将其中一方及子女户口迁入我省,落户时间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应限报年限,子女在青就读高中满3年者,可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报考相应批次院校。
(三)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在青落户后,又将家长或子女的户口转回原籍,之后再次迁入我省的,其在青落户时间从再次落户时间算起。
(四)在青务工人员从省外迁入户口后,其在青申报出生落户子女高考,除要求考生在青就读高中外,父母一方的落户时间也要达到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条件或相应限报年限。
(五)从出生就落户在青海,户籍在实际监护人名下且监护人为青海久居户籍,小学、初中、高中都在青海省内学校就读并有完整的正式学籍者,由其就读高中学校和考区招办根据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共同审查公示后(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可给予正常报考。但不包括直系亲属(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或在省外者;不包括从省外迁入户籍、转入学籍者。
(六)我省贫困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四区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3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当年高考的学生。“农(牧)业家庭户籍”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籍”改为“城镇居民户籍”,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的证件(由中学和考区招办审查原件和复印件),经考区招办审查认定后,具有选报贫困专项计划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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