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2 01:37:23
山西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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