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25 12:22:36
烟台职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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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500元、800元、800元分别降低至200元、400元、600元。起付标准仍然实行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合并计算。

2、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由75%、65%、55%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个百分点,即:85%、75%、65%。
3、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300元分别提高至5000元、6000元。
需要提醒广大参保职工的是,职工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在非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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