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8: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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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1〕16号),自2022年起,实施多项职工医保惠民新政。
1、提高门(急)诊报销待遇
职工医保门(急)诊报销封顶线调整为9000元,提高了1500元。起付标准至55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别为75%、65%、55%;超过5500元至9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在各级别医院统一为55%。继续实施在签约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封顶线提高200元,并给予机构40元签约服务费的倾斜报销政策。
2、动态调整门(急)诊起付标准
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继续实行向退休人员倾斜的政策,不满70周岁和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分别较在职人员降低100元和150元。
2022年在职人员、不满70周岁和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继续为800元、700元和650元,以后年度,按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发布。
3、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10%、个人缴费2%)参保的在职人员,单位缴费不再按照45周岁0.8%、45岁以上1.2%的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医保统筹基金。取消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相关资金,将用于提高职工医保门诊报销待遇、疫苗接种费用保障和其他医保惠民政策支出。
4、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不再实施注资管理,已经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的资金可以继续取现使用。个人账户除主要用于支付本人看病就医发生医保报销范围内的个人负担的费用外,还可以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自费检查、药品费用,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的费用。
5、个人账户可与家属共济使用
自2022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实现家庭共济使用,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家庭成员间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并不是“共用医保卡”或是“共用门诊额度”。参保人员看病就医须使用本人社保卡,避免盗用、冒用社保卡,构成欺诈骗保。
6、优化定点零售药店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因门(急)诊、门诊慢特病(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购药,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照开具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7、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全面推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要求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院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综合减轻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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