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19 12:24:33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
受理条件:
(一)享受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或遗属,在丧失领取定期待遇资格时(死亡、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等),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停发手续;
(二)申请待遇续发时,续发原因应与停发事项一致。

受理地址:市民中心二楼社保服务大厅工伤窗口(无需预约)。
所需材料:
(一)《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
(样表)《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1份,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


(二)如因定期待遇的领取人去世办理停保手续,还应提供领取人的死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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