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02:57
一、受理范围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可一起申请随迁。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公安厅《户政警务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关于重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学生办理户口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公(治)字〔2004〕265号)。
三、实施机关
审核:入户地镇街(园区)公安分局
审批:东莞市公安局
四、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非东莞户籍一方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入户东莞,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复印件应由受理民警加盖核对章并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份数 | |||
1 | 结婚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2 |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3 |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4 | 配偶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5 | 配偶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 | 1 |
6 | 《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有随迁子女的提供,属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 1份/人 | 1份/人 |
7 | 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 验原件收复印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 | 1份/人 | 1份/人 |
8 | 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 验原件收复印件 | 1份/人 | 1份/人 |
六、审批时限:25个工作日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九、相关提示
1.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3.属一站式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限为2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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