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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出租后环保问题是谁的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24:51

导读:根据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根据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出租人出租物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有下列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情形之一,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标签: 出租人  废物  承租人  污染环境  病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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