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11:26:20
!!!最新消息:江苏省人社厅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关于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符合情形的将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调整待遇。
待遇调整的项目

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与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下情形会被调整待遇
①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
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④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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