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12:44:12
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如失业人员需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所在地进行享受的(身份证与户口簿记录的户籍地不一致时),应提供失业人员的户口簿原件。
注:失业人员如在统筹地区(南宁市)外的社保经办机构有参保记录(且未享受失业待遇)的,须(失业之日起60日内)先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本统筹地区(南宁市),以便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如失业人员未在本统筹地区(南宁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再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
失业保险金待遇享受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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