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4:07
一、 居住证积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二、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字[2020]4号)规定了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评分加总累计积分,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排名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我市人口总量、用工需求及公共资源承载能力,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1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社会保险、居住、住房公积金、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技能水平、职业技能水平的指标,体现了鼓励在津就业稳定、居所稳定、解决现有人口非户籍人员存量,让这些为天津市做出贡献的外来人员成为新天津人,享受公共服务。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西青区、东丽区、北辰区、津南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及滨海新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婚姻情况、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的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对配偶在本市就业、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立功,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落户,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守法诚信减分指标。是指对5年内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减分。
三、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在本市注册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满一年是指: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向前数十二个月;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向前数十二个月。期间无间断、补缴、个人窗口缴费等情况,且申请时仍属正常缴费状态。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21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10分)。
四、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哪些?如何选择受理点?
答:积分申请应当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的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在积分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名称和申请人姓名变更的,应及时告知积分受理部门(市人力社保局、滨海新区审批局) 。
申办时单位注册应选择市政务服务中心或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理点,并完成当期申办。
五、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可以申报积分入户?
答:本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具有同时在异地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情形的,不得在津申请积分入户。
积分窗口对申请人异地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据实进行严格核查。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申报积分入户的,视为提交虚假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上传哪些材料?
答: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上传的材料,具体以当期公布的材料清单为准。
七、对于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的具体要求?
答:对于申请积分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部门视情况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报单位应提交连续12个月的申报明细(以电话通知为准)。
八、申请人配偶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婚姻情况积分?
答: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津就业的,且在本市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截点同申请人缴纳社保时间计算截点一致),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配偶军官证、士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服役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从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配偶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情况说明应为申报积分落户近一个月出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向人社窗口提交。
九、社会保险如何积分?
答: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缴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年限及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间。
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规定?
答:申请人申请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证书)积分的,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积分。
其中,近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持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申请人,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一致的,予以确认相应积分。近12个月是指予以确认社会保险积分时间的近12个月。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以外的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申请人提交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确认登记信息。无法确认登记信息,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
十一、紧缺职业(工种)积分的规定?
答:申请人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
申请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用人单位,其主营业务应当与《目录》规定职业(工种)对应行业相符,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依据。
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据实填写申请人实际用工单位所属行业、申请人当前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不符合积分要求的,不予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十二、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加分所依据营业执照核准时间的标准?
答:用人单位在申请居住证积分入户过程中,为申请职业(工种)积分而提供的营业执照核准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十三、奖项和荣誉称号计算积分的规定?
答:(一)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不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待遇的;
(二)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表彰奖励,不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待遇的;
(三)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一类竞赛前20名、二类竞赛前15名;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
上述(一)、(二)、(三)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
十四、女性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的法定退休年龄时间结点如何确定?
答:法定退休年龄以实际报送材料的时间为准。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号)第十三条规定,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积分审核窗口将据实核查。
十五、如何理解“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积分落户”?
答:(一)不具有合法户籍身份的(即:无户籍人员和公民身份号码重号、错号人员);
(二)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积分入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积分期间因犯罪获刑的。
以上行为是指申请人在当期办理居住证或积分入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十六、如何确定积分排名先后?如何确定入户人员?
答:首先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积分进行排名。出现分数相同的,以在本市居住证登记或暂住登记的时间早者为先,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官方网站公布。
十七、用人单位为本单位积分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规定?
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该申请人当期申报资格,用人单位自次期起3年内不得申报。
十八、取得落户资格的积分申请人后续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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