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23:14
办理条件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即生育后登记的,提供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无需办理准生证。
办理材料
申请第三孩审批的夫妻,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向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审批事务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可向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网上办理
可通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办事大厅”“场景服务”栏目“我办计划生育”平台,或通过微信公众号“福建幸福家庭”“生育登记”栏目(>>点击进入),按要求登记完成并上传有效证明材料后,待通过审核后,可打印表格前往受理地盖章确认。
委托代办
可以委托办证。对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的,委托人可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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