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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车辆使用过渡期号牌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11:02

导读: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依法悬挂号牌上路行驶,有效提升电动自行车的上牌率和骑乘人员的头盔佩戴率,忻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市邮政分公司召开联席座谈会,针对过渡期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过渡期临时号牌等事宜进行了磋商和部署。

  过渡期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过渡期临时号牌

  一、生产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符合GB17761-2018版新国标,且列入《忻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目前市工信局已公告10个批次,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登记管理

  根据巜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巜实施办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推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在原两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七一北路交警一大队和开发区九原街交警五大队)的基础上,依托邮政服务网点增设12处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站,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使用过渡期号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止。

  对已购买但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车辆 购 买 发 票、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可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开具无盗抢证明,凭此办理登记),向上述登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悬挂过渡期号牌,但必须是“一车一牌一证”,严禁交替互换使用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邮政代办网点将严格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快速办理注册登记,并现场悬挂长期号牌;对未列入《公告》的超标在用新旧电动自行车办理备案登记,凭本人提供的购买时间信息,现场加挂对应的临时过渡号牌。

  电动自行车车主要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交警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不依法悬挂号牌和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将暂扣其车辆,责令骑乘者接受不少于20分钟的现场教育,配合执勤交警履行交通劝导体验式教育。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并责令其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公安交警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但对拒不配合公安交警接受教育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标签: 电动自行车  车辆  号牌  公告  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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