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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天津失业人员会停止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 最后更新:22-05-31 01:58:02

导读:在天津失业人员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期满、重新就业、服兵役、移居境外、死亡等情形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内容见正文。

  停止生育保险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1.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含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

  3.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死亡的;

  6.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其他原因终止失业保险待遇的。

  中断生育保险待遇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三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的,中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重新办理申领登记之月起可恢复其缴费和享受待遇资格。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费不予补征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标签: 待遇  保险费  情形  生育保险  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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