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3 01:10:20
▶遴选单位范围
申报单位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对自身所属类别有疑问,可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一)第一类单位:区重点企业。
1、A类企业,满足以下3项条件之一:
(1)广州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2)区2021年以来重点引进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2、B类企业,满足以下6项条件之一:
(1)A类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且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
(2)2021年度进出口总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批发业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零售业零售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度住宿餐饮业营业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或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间新成立的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3)2021年度服务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其中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交通运输服务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服务业,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园林局);除民办卫生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企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局)。
(4)2021年工业产值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区科工信局)。
(5)按建筑业纳统且2021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园林局)。
(6)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主管部门:区商务投促局)。
(二)第二类单位:各街道辖内重点企业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各街道):
1、各街道管辖范围内的“四上”企业。
2、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街道重点企业。
3、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有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4、2022年度区“四下”抽样调查单位。
5、各街道管辖范围内需重点扶持的新业态等企业。
(三)第三类单位:区卫生健康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1、区卫生健康局属下事业单位。
2、名中医。
3、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办卫生医疗机构。
(四)第四类单位:区文广旅体系统相关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文广旅体局):
1、区文广旅体局属下事业单位。
2、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荔湾特色民间工艺的非遗保护企业、传承基地。
4、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省、市、区级名单由对应的文化部门以正式文件印发确定)。
5、省级及以上非遗大师推荐的从事非遗行业的后备人才。
(五)第五类单位:区公安系统,须具备以下条件(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
在职优秀辅警。
(六)第六类单位:区内其他用人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1、“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等民生领域参与企业。
2、2021年度广州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3、经区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4、荔湾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招后需要用总量控制类指标人才引进入户的人员。
5、在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从事特殊性、艰苦性、危险性、保密性强的工作的特殊岗位从业人员。
6、经区内相关行业协会或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推荐的紧缺人才。
(七)相关说明
1、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另有文件说明的除外)、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民营企业除外)、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企按省、市的相关要求向省、市有关部门申报;
2、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0号)第五条(一)至(五)项的人员,应按计划指导类人才引进渠道申办,不使用总量控制类名额。
3、同一申报单位不能同时选择两个主管部门。如经过终审审定公示、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及递补等程序后,指标仍有剩余,区发改局、区人力社保局将于2022年下半年开展第二批总量控制类引进人才入户指标申报工作,具体开展时间待届时通知。如在各批次企业/单位申报推荐截止日前各主管部门对该批次分配使用的指标仍有剩余,区人力社保局可对剩余指标统筹调配使用。
▶申报人条件
(一)上述第一、第二类单位的申报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2、申报单位特殊需要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高管,包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管理层副总经理以上级别人员;
(2)受单位委派援疆、援藏、驻点扶贫人员;
(3)其他特殊需要人员。
同时,上述特殊需要人才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以上,且申报单位须报送岗位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引进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等。
(二)上述第三类、第四类、第六类单位的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申报人如为非编内人员,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住所地址或经营场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以上,在关联企业内调动的,其参加社会保险时间可一并计算。
其中,申报人如与注册地址在荔湾区辖内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购买社保并被派遣到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其参加社保时间可以以其在劳务派遣机构购买社保且同时在荔湾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际参加工作的时间来计算。
2、申报人如为在编人员,须已获得录用、转任、调任、增人或入编的核准。
3、申报人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在申报单位或其关联企业(即申报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认定,同时其注册地址须在荔湾区辖内)就业且连续参加社会保险须满6个月以上。且须报送特殊需要说明材料,明确申报人员专长、业绩以及引进理由。
(三)上述第五类单位的申报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荔湾区在职辅警,爱岗敬业,业绩突出;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在警务辅助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近5年至少获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其余考核为合格。
▶审核原则
遵循按分数排名办理入户的原则。区发改局和区人力社保局对受理的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进行计分排名,即对申报单位、申报人的条件进行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每项累计分数为总分数,按总分数由高至低顺序,形成入户推荐名单和入户递补名单(各类别单位指标分别进行计分排名)。
当申报人分数相同时,以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累计缴纳社保时间长短(如没有实行社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以申报人在荔湾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长短确定,工作时间以工龄审核部门审定认可的工龄为准)顺序确定。当不同申报单位的申报人分数、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累计缴纳社保时长皆相同时,按企业2021年度纳税对区财政年度贡献额高低顺序确定;同一申报单位内的申报人分数、申报人在申报单位累计缴纳社保时长皆相同时,由申报单位确定申报人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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