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6-29 08:14:53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资格认证的办理条件:
(1)按月领取失业待遇的;
(2)失业人员本人需每月办理认证。
办理材料
1、失业待遇核发:
(1)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
(2)户口簿正本及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本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之一)复印件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及第2和6页的复印件1份,若属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正本及复印件1份。
(5)属于已在本省统筹地区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转回我市继续享受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应当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提拱上述第(1)、(3)项材料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6)属于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参保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本人需要提供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本人姓名开户的本市中国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复印件及上述第(5)项材料。
(7)1998年6月30日前参保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工,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先到我局社保关系科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资格认证:
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1份、《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及第2页的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科
办理时限
工作日受理,受理后当日办结
办理程序
1、单位申报流程
用人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十五日内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上申报当月失业人员的情况(含失业人员基本信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等)。
2、个人申报流程
(1)失业人员携带所需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含各种补贴),符合条件的次月发放待遇。
(2)领取待遇期间,失业人员必须每月2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往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登记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首次失业保险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必须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次月起可通过登录市社保局网站或者到自助服务终端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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