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7-22 05:06:03
总分=加分指标+基础指标-减分指标,最终达到100分可申请落户。
注意事项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备注 |
1 | 房产情况 | 面积每满1平米计1分,最高不超过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产权住宅用房,按本人产权比例计分。租赁住宅用房不计分。 | 市房产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多套房面积不累计计分。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亲属共有产权的住宅用房不计分。 |
2 | 年龄情况 | 40周岁的计5分,每减少1周岁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 市公安局 | 40周岁以上不赋分。 |
3 | 婚姻状况 | 配偶系本市户口,办理结婚登记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维持该婚姻状况的计10分。 | 市民政局 | |
4 | 兵役情况 | 参军退出现役的计20分。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文职干部转业证书等。 |
5 | 文化程度 | 1.本科学历(学位)计80分。 2.大专或高职学历计70分。 | 市教育局 | 同时具有“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最高学历、技术技能等级或者资格计分。 |
6 | 技术技能水平 | 1.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计80分。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计60分。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计40分。 | 市人社局 | |
7 | 纳税情况 | 1.个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0元,加5分。 2.个体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每满1000元以上,加5分。 3.个人以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身份,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实际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以其投资份额和持有股权月份计算纳税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4.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其在本市所有企业近3年在本市连续累计缴纳各项税收,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加50分,每超5万元加10分。 5.本市所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其企业3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最高评价为A级的加10分,B级的加5分。 | 市税务局 | 前四类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计分,不累计计分,最高分不超过100分。有多家企业的以纳税信用等级最高的企业为评价依据。 |
8 | 表彰奖励 | 1.获得国家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过160分。 2.获得省部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3.获得本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4.在本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加20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 | 市人社局 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办公室 | 同时具有多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的,以最高项分值计分,不累计加分。 |
9 | 社会服务 | 1.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0分;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级奉献奖,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2.在本市参加志愿服务并被认定为一至五星级志愿者的,每个星级加4分;只计最高星级分,不累计加分。 3.参加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捐赠的,每千元加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4.在本市正在从事环卫、家庭服务、保安、物业、养老服务等紧缺艰苦行业并签订劳动合同,每满1年加10分,累计不超过50分。 5.在本市实现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6.在本市办理过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登记手续的,加30分。在本市实现遗体(或器官、眼角膜)捐献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文明办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房产局 市城管局 市、区红十字会 |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级志愿者”; 服务时间以“江苏志愿服务平台”平台数据为准。其他具体认定细则,参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志愿者星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文明委[2014]20号)执行。 |
10 | 带动就业 | 1.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40分。 2.创业并带动5人以上者,每增加带动10人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加10分。 | 市人社局 | 最高分不超过80分。 |
11 | 科技成果 | 1.授权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加3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3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获得1项加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意向者为第一专利权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运用并产生实际效益的,不予积分 |
①同时具备“纳税情况”和“带动就业”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②同时具备“文化程度”和“技术技能水平”加分指标的,只计一项加分指标,由意向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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