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8-02 01:03:18
根据非南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实际居住、就业情况,按以下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1.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本人在南京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直系亲属稳定住所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南京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登记户口,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3.单位集体户
上述条件不具备,如本人所在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4.社区集体户
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所在地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居住地社区户登记户口的,向属地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或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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