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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申请厦门保障性租赁房的情形汇总

来源: 最后更新:22-09-06 05:30:50

导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退还的。

  6.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资产)、住房面积应当合并计算。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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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户籍  申请人  配偶  子女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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